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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建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日期:2024-04-29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充电桩等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审批和建设服务,建立全流程审批和监督管理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衡水市主城区(不含冀州区)规划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室外配套设施的报装、接入和工程管理。

  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具体包括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室外给水管网、室外电力、室外燃气管网、室外供热管网、室外排水管网、充电桩等。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服务管理措施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标准。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内容,依法办理项目审核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充电桩等行业建设标准进行归集并在河北政务服务网”“衡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公布。(责任单位: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国网衡水供电公司等)

  (二)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内容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出具地块规划条件时,明确相关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内容,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在建设单位办理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规划时,行政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应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并告知其严格执行公布的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充电桩等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报装接入技术标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国网衡水供电公司等)

  (三)室外配套设施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建设单位在编制和报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包含室外配套设施工程综合管网设计方案等竖向内容。建设单位依据审查通过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包含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充电桩等室外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推行数字化联合审图。一并委托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时,按照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充电桩等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接入和使用需求以及建设标准,将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审查。主动服务室外配套设施主营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时获取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接入需求、设计方案、图纸档案等相关信息,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委托开展相应室外配套设施工程专业图纸设计工作同步审查受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步对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分专业出具审查意见,统一出具审查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联合审图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相关单位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和河北省施工图数字化联合审查管理系统在线联合审图,审批部门依据审查意见直接作出审批(审核)决定,不再单独进行技术审查,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国网衡水供电公司等)

  (五)优化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报装接入流程。全面优化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充电桩等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报装接入流程,报装申请可提前至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与建筑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原则上同步申请。已办理前期手续尚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应同时申请办理住宅小区内室外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六)强化质量监督检查。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应与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同时办理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应按照室外配套设施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和设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强化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处理,同时将监督情况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充电桩等主管部门也要加强配套设施工程施工的事中监管。(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七)实施联合验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包括室外配套设施工程内容。没有按照规定完成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报装接入、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通过联合验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八)推行联合惩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住宅小区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监管过程中,发现室外配套设施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或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手续擅自施工的,应将违法线索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予以立案查处,违法行为改正前,不予组织联合验收,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责任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局)

  (九)实行一站式联办审批服务。以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门、只到一窗为目标,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充电桩等室外配套设施工程事项由原来分散设立的实体服务窗口并入工程综合服务窗口,统一进驻当地政务服务办事大厅,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专区,实施统一规范管理,实现一站式集中并联办理。行政审批部门会同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充电桩等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市、县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业务系统与市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建立健全网上申报系统,实现用户办理信息查询、报装申请、方案确定、设计审查、行政许可、竣工验收、扩充容量等业一网通办(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十)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按照《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3/T29392019等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加快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坚持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原则,把居民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三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全覆盖推进工作目标。将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规划条件和建设用地出让条件,并在用地合同中予以明确。(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国网衡水供电公司)

  (十一)完善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民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按照《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232018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2020)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达到条件的,方可申报综合验收,避免出现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应建未建、应留未留或预留不到位情况。尽快研究出台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相关验收标准,补齐新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及验收各环节短板弱项。(责任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国网衡水供电公司)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强化审监联动,配强人员力量,提升能力建设,为深化改革提供有力支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各项改革举措落实落地,建立高效顺畅的协同机制。市直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上下联动,形成改革合力。

  (二)提高服务效率。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涉及工程项目审批全链条的审批事项(含服务事项)全部进入市民中心办理,一律在衡水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内办理,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三)实行并联审批和联合验收。强化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并联审批,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清单内应并联申报而未并联申报的,各审批部门不得单独受理业务申报。严格落实联合验收制度,对室外配套设施工程与房屋建筑工程的验收事项实行联合验收,通过审批系统一次收件,内部流转,同步办理,坚决杜绝出现逐一对接或预审现象。

  (四)严防体外循环隐性审批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完善全流程审批监督管理机制,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流程之外无环节、指南之外无材料坚决杜绝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手续过程中出现同一事项到不同窗口(系统)重复填报、重复提交材料,强制要求在提交正式申请前进行预审查、实际办理时间远超承诺审批时限,以及要求办理清单外审批事项、提交清单外申请材料、扩大审查内容或审批适用范围、违规将审批工作交由下属单位或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单位承担,强制接受指定机构设计、检测、测绘、施工服务等方面问题。

  各县市、冀州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自20226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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